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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022/07/1578 作者:佚名
导读: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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