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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章程

2022/07/15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Civil Engineering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缩写:JCEA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江苏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省

第一章 总则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机构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Civil Engineering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缩写:JCEA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江苏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省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规范下,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如下业务:

1、 组织召开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和举办有关科技展览,促进学科发展,开展国内外土木建筑学术技术交流;

2、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3、 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

4、 组织参与本省土木建筑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的重大决 策,进行决策论证;

5、接受政府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规范的编审;

6、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与工程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7、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9、组织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活动;

10、接受并完成政府部门和省科协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 入会条件

1、 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2、 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作多年,具有相当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3、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建筑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4、 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建筑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最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学生会员

(一) 凡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会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

(二) 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 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的我省土木建筑类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四) 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在所在学校领导下,进行本专业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五) 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建筑类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2、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一) 拥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建筑业界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二) 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地方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具体按本会单位会员条例规定施行。

(三)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

4、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信息、简报;

5、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及单位会员条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 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一) 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分别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各地方学会,各单位会员单位负责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四)我会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委托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愿意参加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的省学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和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具有双重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建筑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 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委员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 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亦可委托常务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资助;

(二) 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与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 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语本章规程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挺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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