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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简介

2022/07/15123 作者:佚名
导读:《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第二章审计对象、方式、范围、内容

第五条市审计局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采取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未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决算评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第九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审计,应当自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决(结)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文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90日。

决(结)算资料不完整和当事人无理拒签决(结)算审计结论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市审计局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擅自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章审计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对纳入市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经市审计局审计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按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二)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10%的,建设单位按超过部分的5%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管理局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并配合市审计局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安排以及预算评审等有关文件抄送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审计局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开展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应当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的投资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及其调整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计结果等。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市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发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府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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