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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4日公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记者就《办法》采访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需要。为了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招标投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4日公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记者就《办法》采访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需要。为了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目前,我部和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主要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信息产业部2号令)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规[2001]632号)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上述文件均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关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资格等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推进通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招标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等活动,需要通过《办法》予以规范。

记者:您能否介绍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3年6月,我部启动了《办法》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我部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有关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意见。三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四是专门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4年4月23日,我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5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了《办法》。《办法》将于7月1日生效。

记者:您能否介绍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李国斌:《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电子政务、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等要求,提高行政监督效率,《办法》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自行招标备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通过平台进行,实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管理。

(二)细化了邀请招标的条件。针对行业普遍反映的《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没有量化标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比例过大”。

(三)明确了招标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办法》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等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等内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避免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随意更改或者使用未载明的标准、方法或者条件,促进招标过程透明和公开。

(四)完善了评标标准。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透明、不公正、不完善的问题,《办法》规定评标所采用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分别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监理招标项目、施工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

(五)规范了集中招标行为。实践中,通信行业普遍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集中招标是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包括货物集中招标和服务集中招标。集中招标不仅可以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节省投标成本。《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对集中招标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招标人采用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集中招标的规范要求。

(六)完善了评标程序。《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评标程序,规定了投标人的异议权,并将投标人异议纳入开标记录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开标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为了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避免低质低价,《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未进行招标项目备案、未载明评标标准、开标过程及开标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集中招标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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