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结合上海、深圳两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和立法经验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2008年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草案表决稿对二次审议稿未作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形成的草案表决稿内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