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
(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建方案;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格、业绩、人员组成、职业道德等方面认真考核,对拟成立的设计事务所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设计事务所发布资质预核准通知。拟新组建的设计事务所可持预核准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预核通知后,将资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