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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三、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三、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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