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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具备条件的,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劳务企业。”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支持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十)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实行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施工劳务企业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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