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