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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附则

2022/07/15183 作者:佚名
导读: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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