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价格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
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按照价格听证目录,组织召开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听证会。
4、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有关商品价格、收费的争议和纠纷。
5、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价格鉴证、认证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7、组织开展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期成本监审工作。
8、指导区县物价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