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将政府定价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定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个方面。
二是市场化原则。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凡部分环节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部分环节价格;
三是简化公开原则。归并定价类别,减少定价项目,缩小定价范围。
四是简政放权原则。将区域特征明显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权最大限度地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提高政府价格管理效率。
五是事权统一原则。在确保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各自的价格管理权限。
六是动态管理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地方定价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地方定价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