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