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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许可

2022/07/15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乙级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丙级、丁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条 禁止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挂靠单位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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