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各类施工作业行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根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交易设施保护范围和第九条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涉及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情况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由所在地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如根据工作实际需调整审批权限的,各市报经省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作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四)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和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后,审查发现该作业申请不属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到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办理。
第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受理。
(二)现场勘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现场勘查。
(三)作业审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施工申请和现场勘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同意与否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诉受理。申请人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批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遇有重大施工作业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商安监、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出具审批意见。
第八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情况告知当地电力调度机构。
第九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施工作业中的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安全协议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十二条 作业人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抢修、调查事故原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