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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采取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

(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志;

(六)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七)在水底电缆和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八)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未经电力设施产权人许可在电力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

(十)向导线抛掷物体;

(十一)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向电缆沟内排放污水,在电缆井盖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三)更改、涂抹电杆警示、标志符号或者利用变电所、配电室为依托搭建房屋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

(四)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或者超过四米高度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前款规定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提供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迁移、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网调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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