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次提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分别在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出现,此四条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唯一法律依据。
《解释》第一、四条规定中表述的“实际施工人”特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一方。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总承包人、分包人为被告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只起诉发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此两条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