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为He 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 HNPCE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业开展活动,积极为政府服务,积极为会员服务,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 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三) 开展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招投标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 扩大对外交流,加强行业合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本行业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才。编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有关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和施工合同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六) 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 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
1、 本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 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会员资格的取得:
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 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 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聘请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