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将第八条中的“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修改为“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质监、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