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筑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体制*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申领条件*
第九条有效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开工、中止施工的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受贿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与支付*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招标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确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禁止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禁止指定采购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监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基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设计规范*
第三十八条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安全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事故处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第五十五条承包单位质量责任*
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第五十七条设计单位行为限制*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第五十九条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工程质量要求*
第六十一条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群众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工程责任*
第六十七条转包、非法分包责任*
第六十八条索贿、受贿、行贿责任*
第六十九条非法监理责任*
第七十条擅自变动施工责任*
第七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十二条降低质量责任*
第七十三条非法设计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施工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保修义务责任*
第七十六条处罚机关*
第七十七条非法颁证责任*
第七十八条限定发包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颁证、验收责任*
第八十条损害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
第八十二条禁止乱收费
第八十三条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第八十四条军用建筑
第八十五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一、建筑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5.4修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5.4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6.25)
二、发包与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8.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10.2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3.11修正)
三、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1.17)
四、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
五、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6.12修订)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
六、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