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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71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绿地恢复、苗木移植等相关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身、管线、交通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向绿地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删去第二项。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删去第四项。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寿县、凤台县城镇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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