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4月28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重点对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西安、海口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为了做好条例审批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5月3日,接到条例报请批准报告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等5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中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等合法性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还就条例的适当性和文字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一并反馈给榆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时参考。榆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对条例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2017年5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榆林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存在城镇园林绿化发展不平衡,绿地布局不合理,部分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确有必要通过制定本条例来进一步巩固绿化工作成果,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要求,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经2017年5月1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议程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