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价格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和价格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价格法规体系、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与约束机制。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总体上的适当监控。
(四)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建立健全全省成本调查监测网络;组织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六)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和复核裁定以及各涉安标的物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注册等行政许可工作。
(七)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运行全省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物价和收费管理人员。
(九)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物价问题提案及来信来访,回复有关价格咨询。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