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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第六章 附 则

2022/07/1513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养犬,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养犬,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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