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8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并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散装水泥,就是要摒弃水泥以袋装形式出厂、运输,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方式,改为水泥散装化出厂并在专业工厂集中生产混凝土和砂浆,通过专用设备运输和使用,从而实现水泥从出厂、运输到使用整个过程全密闭、自动化的重大变革。
据了解,每生产使用一万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比,可节约标准煤150吨,减少水泥损失450吨,减少粉尘排放42吨、二氧化碳排放607吨、二氧化硫排放1.89吨;每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可节约标准煤133吨,可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近800吨;每万吨预拌砂浆与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可节约标准煤72吨。2012年我省生产5799万吨袋装水泥,共造成水泥损失261万吨,超过一个大型水泥厂一年的产量,共向大气中排放粉尘约24.36万吨、二氧化碳352万吨、二氧化硫1.09万吨,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1997年,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来进一步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共5章34条,涵盖了适用范围、鼓励与支持、管理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为从源头上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条例中对支持、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做出了享受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诸多规定。为防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条例中规定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在特定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条例中,还就加强对相关专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