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市政工程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改建市政工程的接管单位为原管理单位,新建、扩建市政工程接管单位由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给排水、防洪、下穿隧道、中水、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待征绿地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经信(能源)部门负责电力、通讯、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公交(出租车)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护栏等交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 (前期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应征求市、区两级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接管单位的意见,共同完善设计内容,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政工程移交申请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并书面告知移交条件及资料要求等。
第六条 (竣工移交程序)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工程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竣工移交程序可分为初步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以下简称终验移交)两个阶段。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内容均已完成、主体及附属设施工程全部完工,并满足设施正常功能要求及安全运行条件的情况下,经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合格,可组织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及接管单位进行初步移交,市、区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移交工作,相关市政工程在完成初步移交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
初步移交后,环卫清扫保洁同步纳入专业化作业。绿化维护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交付使用或需进行甩项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未经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运行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初步移交后,在完成规划核实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移交。经建设、接管等单位现场检查,无质量遗留问题的,严格核对相关资料,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市政工程即正式移交接管单位管理。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尚未完成初步移交的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基础设施维护、疏通及环卫清扫保洁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
市政工程初步移交后,建设单位应在最迟一年内组织终验移交。市政工程因功能或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建设质量问题未有效整改,致使不能及时实施终验移交管理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因建设责任主体原因超过一年未能办理终验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须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从终验移交完成之日起算。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接管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督促建设单位组织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再征求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建设单位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移交接管监督)
规划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遗留问题的市政工程,各接管单位要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纳入日常管理。各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办理接管手续,不得提出超出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以外的接管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管工作。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并对移交接管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移交接管进展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接管后的维护费用)
初步移交后至终验移交前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移交后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复。若建设单位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7日内未组织完成修复的,由接管单位组织修复,其费用由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工程尾款或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接管单位。
政府部门直管的设施新增量,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确定;各国有公司负责管理的设施,由各国有公司按计划专项列支日常维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设施工程量及维护标准,落实日常维护费用,确保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因年度维护资金计划安排及维护工作性质等原因,在环卫清扫保洁初步移交管理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支付一年的环卫清扫保洁过渡费,费用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该费用可在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工程移交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协调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经市级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责任)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作为设施验收和移交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规定要求,在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质量缺陷整改及移交手续办理。
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可报经市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行业监管)
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的竣工移交监管,实现工程建设和管理无缝衔接,确保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避免监管缺失错位,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管理职能建立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此规定为准。
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