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截止2015年末,全省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4.01万公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投资及管理主体已明显多元化,社会对公路质量安全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公路工程建设中也出现了市场不够规范,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安全隐患依然较多。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了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了监管执法职权,规范了相关单位、人员从业行为,有利于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省实际,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之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在施工阶段,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施工监管的条款,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三、建议条例强化事后监管,对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公路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