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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章 质量管理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文件错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状况,并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二)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文件应满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因勘察设计文件错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状况,并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二)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提交或更改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交或更改的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以工程勘察成要为依据。未经工程勘察或工程勘察达不到工程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或补充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勘察成果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还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国家、省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其他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五)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并发给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相关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特级和一级建设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原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必须是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实践10年以上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竣工验收单位不予验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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