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重要,非常及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如:认为条例内容多、太细,建议精简压缩;属于专业性的问题要进一步了解、沟通;对文字的一些具体表述等。
会后,法制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达成了修改共识。鉴于条例专业性比较强,法制委员会专程到建设厅进行调研,深入实际学习。相继召开了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论证会和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论证会。之后,法制委员会又和省政府法制办、建设厅、财经委员会针对论证会的意见,对条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再次作了研究和沟通。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将草案修改稿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3月3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内容较多,部分条款规定得太细,建议压缩条款,精减文字。根据这一意见,并与财经委、建设厅的同志一起研究,对条例作了认真修改和压缩,将原第六章“监督和服务”的内容归并到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和第五章“质量监督”中,减少了一章,现为七章。将草案的五十六条修改为五十条,减少了六条。文字也精减了900字左右。
二、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完整,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在附则中新增加一条内容,即“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九条。
三、财经委员会提出,施工图审查是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完善监督管理,避免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应当增加建设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责任。根据这一意见,经与建设厅研究后,将草案第三十八条(现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人员参加,并将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竣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发现未按审查批准图纸进行交底和施工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对建设工程中各专业设计项目的审批,应当方便群众,减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再分送有关专业部门审查。据此,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现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属于建设工程整体设计范围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安全、卫生、环保等专业设计内容,应当整体设计,纳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范围统一审查,对于依法必须专业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专业部门审查。”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必要的内容作了补充,例如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对“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和“有形建设市场”解释的内容。同时,对草案作了一些其他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情况3月1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