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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特征

2022/07/15186 作者:佚名
导读:基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4个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社区性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

基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4个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社区性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作了最准确、恰当的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按一定地域范围界定的社区,即村、村民小组或乡镇,因而具有社区性;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是不特定人,通常是以户籍为标准加以认定。当然如前所述,在乡镇层面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应由乡镇政府代表乡镇社区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此时乡镇政府代表的不是政权,而是本乡镇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为国有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用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工矿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及农村宅基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用益物权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法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农村逐步按照所有权的内在规律,建立起权能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由后者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从而与国有土地一样,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承租权等的分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既可由本集体成员或经济组织开发使用,也可出让给本集体之外的组织或企业,以及本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本集体之外的组织或企业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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