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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监督管理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将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对建筑物能效予以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

第十六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将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对建筑物能效予以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如使用伪造的能效标识的,按《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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