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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附 则

2022/07/156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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