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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法律责任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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