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四、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10.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施工”。
11.删去第十八条。
1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焚烧”。
13.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修改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人员进行修剪”。
14.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修剪”。
15.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