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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职能

2022/07/15168 作者:佚名
导读:一、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职责调整 将道路交通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职责及其行业管理划转至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水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建筑工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除外)管理、房地产业管理、园林绿化规划建设、防灾

一、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职责调整

将道路交通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职责及其行业管理划转至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水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建筑工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除外)管理、房地产业管理、园林绿化规划建设、防灾减灾、抗震、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建设规划管理、建设行政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贯彻执行。

(二)贯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三)负责建设用地审核和报批工作。制定和审核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负责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未利用地的规划利用;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管理。

(四)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审批,以及企业转制土地估价结果备案、授权经营等土地处置方案初审业务;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管理,审核发布土地市场动态信息;负责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约管理,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业务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五)负责全区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统计等工作;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以及地价动态监测;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辖区内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维护和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七)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储量登记、统计、地质环境保护,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材料审查提出意见,办理采矿登记审批发证;组织矿产资源调查和审核、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普查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地质灾害评估行业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信誉档案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

(九)承担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任务;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制度;负责查处国土违法案件;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负责辖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规划管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城市规划行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报建)的技术进步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工程测绘行业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城建档案的检验、鉴定、接收、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职权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十三)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的责任,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四)负责全区建筑业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除外)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先进建筑科技的引进、推广应用。

(十五)负责全区房地产业管理。监督指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预(销)售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面积测算和房屋产权登记;

(十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城镇的燃气发展计划,指导全区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除外)招投标活动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监督。

(十八)负责国土城建、水务、园林绿化建设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和教育培训。

(十九)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的水务建设规划,对水务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对水域、水务工程进行管理和监控,指导各镇(街道)的水务管理机构完成各项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计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水资源配置和防洪论证工作。

(二十一)拟订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区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控;研究提出有关水务规费计收、水务工程的财力管理和水务经济调节意见。

(二十二)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水务信息化促进水务现代化;组织贯彻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程、规范,拟订本区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组织、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工程的安全监督。

(二十四)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的工程规划与措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二十五)负责本区供水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本区供水专项规划,监督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二十六)负责本区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城市建设中排水、排污管网的规划,组织实施排水、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实施城市建设区内排水排污管网的建设;

(二十七)负责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水文监测和供排水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部门之间及区之间的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二十八)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二十九)负责协调开展区内人民防空工作。

(三十)负责全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的综合防御措施,管理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本地区震情监测工作和地震应急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区土地、建设工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除外)、房产、规划信息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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