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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报告

2022/07/15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同时,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在《大众日报》和山东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13日至17日,于建成副主任带队,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环保厅组成调研组,赴日照、淄博、枣庄三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6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听取了专家意见。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7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市和群众提出,条例草案缺少公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的内容,建议明确全社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群众建议增加公民对大气污染的监督举报条款,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动员更多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新闻媒体对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监督的内容。修改时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内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有关工业项目的内容,缺少对现有工业企业的引导性规定。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在该条增加了“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内容。

五、调研中有的市提出,高层建筑施工垃圾运输是容易产生扬尘的环节,条例草案对此应当予以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内容,并在条例草案第六十六条中增加了高空抛撒施工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提出,畜禽养殖和屠宰活动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居民生活产生恶劣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对这类行为作出规范,并明确特定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即:“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

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的内容应当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建议删去照抄上位法的条款。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复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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