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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建设交通委起草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12年8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呈现出建设投资大、工程项目多、融资主体多、施工队伍多、高大难深项目多等特点,我市坚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建设交通委起草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12年8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呈现出建设投资大、工程项目多、融资主体多、施工队伍多、高大难深项目多等特点,我市坚持强化监管措施,从严管理,百亿建筑业产值伤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4年市人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对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我市进入施工安全的高风险期,该规定已不适应全市施工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二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草案)》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第十七条)。

三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条例(草案)》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

一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六条)。

二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三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

四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委托单位(第二十九条)。

五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草案)》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

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和对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等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的备案管理。为实现对高危施工机械的有效监管,《条例(草案)》规定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建设工程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信息卡和标牌,并将标牌固定在机械指定位置。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还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第三十六条)。

三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前环节的管理。从事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并履行安装和拆卸前告知义务(第三十八条)。

四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环节的管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九条)。

五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使用过程环节的管理。高危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或者下降的,应当按照原安装、拆卸方案实施(第四十条)。

(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权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是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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