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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584 作者:佚名
导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2013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建交委、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2013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建交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经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的内容并不突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抽查责任。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二、有关方面提出,施工安全情况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是针对相关主体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而不能将所有施工安全情况检查、抽查的结果都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修改形成的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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