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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审议报告

2022/07/1597 作者:佚名
导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上有三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言。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2011年7月5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上有三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言。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2011年7月5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专题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现就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本条例中需要增加对建设工程设计有关防火方面的要求。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二、有的人大代表提出,条例需要增加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分阶段验收时,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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