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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57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进一步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请有关专家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书面论证;同时,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召开立法中评估会。在此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水土保持规划的新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次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全面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倡导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负有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上述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有的专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中有关技术指标应当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符合生产建设项目实际,不宜作出统一规定。有的委员、专家提出,按照减少前置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应当进一步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水土保持方案中有关具体技术指标的确定属于操作层面的内容,可只作原则性规定。考虑到水土保持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可只作衔接性规定。据此,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二是生产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等标准相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是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三、有的专家提出,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技术评估等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增加其从业过程中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专家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对有些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不同违法主体分别处罚。考虑到有些禁止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同时,建议对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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