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