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162号《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建房[1992]259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城镇各类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的房屋的价格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交易所依法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及核发资格证书,并负责对各评估机构进行贺质审定,业务指导;负责对房地产价格的审裁,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