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房地产业、住房保障、建筑业的政策、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依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公示。
(二)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发展、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城市供水、城镇供气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试点(重点镇、示范镇、中心镇、特色小镇)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乡镇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对乡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管。指导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的安全生产。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城建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执法;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 筑劳务合作;拟订房地产、建筑行业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评估等各类企业资质及执(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审核报批的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备案管理。
(六)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指导建筑技术培训及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经纪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负责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网签备案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参与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偿出让、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市中心城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公告;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及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指导全市住宅室内装修工作。指导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白蚁防治工作的管理。
(十)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