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价格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全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省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和价格指数体系建设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订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拟订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七)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