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7年3月20日举行第56次会议,审议 了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昆 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认为:制定《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 很有必要的。昆明地区建筑业比较发达,有各类建筑施工企业600 多个,从业人员20多万,建设项目多,工程量较大,近年来在各方 面的共同努力下,建设工程质量也有提高,许多工程质量是好的和 比较好的,有的工程还进入优良行列。但是由于建筑业市场机制不 够完善,存在不正当竞争,一些建筑队伍素质不高,工程涉及的建 设、施工、设计、管理等各方面职责不清,监督检査验收不严。有的施工设计单位资质不合格,有的工程乱转包,有的偷工减料、粗制 滥造,有的某改设计、不按图施工,有的建设规划不合理等等原因, 出现一些工程质量不好、不合设计要求,不能安全使用,甚至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亟须加强建筑行业、建设领域法制 管理。近年来我省已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活动严格法规规范,对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制定昆明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 量、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工程建设方、 施工方、勘察设计方、中介监理方及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各方面对 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权,义务。依法办事、依法建设、依法施工、 依法监督管理、扭转工程质量不好、依法查处质量事故,确保工程 质量合格,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昆明市立法权限范围,本条例原则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昆明实际情况,特别是在条例中 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涉及建设工程 质量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理等单位在围 绕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 较强,是切实可行的,财经委表示赞同。
二、省有关部门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气委研究后 对条例作了 一些修改补充,主要是:
1、基本保持原条例内容,作了一些压缩,将原十章五十二条,改为九章四十五条,减少了一章七条,精简合并了一些重复内容, 使条例更为精炼。有的部门提议将条例名称中“建设工程”改“建筑 工程”,财经委认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 条例》,虽主要指土木建筑工程但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最近陕 西、广东等省人大制定的也是《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 条例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适当的。有的建议将《条例》第四、五、 六、七章合并为一章,财经委认为:分章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层次比较清楚、责任较为明 确、有必要分章规定,不宜合并。
2、对执法主体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 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审议中提出建筑业管理局, 是否主要管建筑行业中建筑施工方,能否公正执法提出质疑。昆明 市人大城建委说明这是根据昆明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市 建筑业管理局是主管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管建筑施 工一方,可作为本条例的执法主体。
3、关于本《条例》监督管理范围问题:条例第二条定“凡在本 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冰条例。”这是 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这有利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 理,同时《条例》对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专业工程质 量监督,可由这些专业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是恰当的。同时 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为与此相衔 接、一致、应将辖区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对一些中央、省属在昆的重 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必要的分级负责,也是 必要的,在本条例中也作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也将在今 后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4、《条例》第九条对市、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并在其他几章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接受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及处罚的要求,但对这些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行为的处罚,在原第四十九条中只作了原则规定,不够具 体明确,财经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认为,对质量监督执法机构也 应严格要求,对此条款作了补充修改:“(现第四十二条)昆明市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质量 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二)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的;(三)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此外,还对一些条款文字作了修 改,请看财经委对此条例的修改稿。
以上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