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促进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210亿元。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超26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12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2-3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发展旗舰企业。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或重组旗舰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六安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支持低端资质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母公司。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四)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阳光工程”、“温暖工程”,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地、外省、境外、国外市场。
(六)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1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
4.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备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五年内,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八)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3%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投资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
3.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和国家级“钢结构金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装饰金杯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4.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10万元、3万元。
(九)鼓励科技创新。
1.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5.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6.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2.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和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三)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其他项目提倡实行综合评分法,确需实行合理低价评标的,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严禁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于成本价报价和低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实行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不得再次压缩一定百分比作为招标限价。外来企业在我市承建项目时,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办公人员;鼓励其注册设立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情形出现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班子成员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依法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纳税主体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工作。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选拔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十八)规范行为,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十九)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十)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23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