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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文件全文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投资,每标段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各类建设工程的综合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代理机构遴选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实行遴选制。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招标采购确定本年度各行业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备选单位(房屋市政5家;水利水产5家;交通5家;土地整理5家),建立数据库。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投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期间,其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须进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综合专家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使用、培训、考核及诚信管理。

第六条 投标规定

投标代表必须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拟任招标投标工程的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建造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进入现场参加开标、评标,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身份不符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业主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审核评估控制价,再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和现场答疑。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开标、评标。

(五)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废标。

1、不按政府定价报价的或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合理的(即超出评标基准价的±10%,评标基准价为随机抽取投标人单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加权平均值与审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平均值)。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的。

3、按照《宣恩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办法》审核未通过的(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6、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八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工程量清单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凡是审查不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说明情况。

第九条 定标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现场随机抽号确定中标人。

(一)合格的投标人在公开监督下,按送达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各投标代表依次抽取投标人的顺序号码,再由参与抽号的投标人代表推选1人抽取中标幸运号码。

(二)中标幸运号码确定后,投标人代表在公开监督下按照抽取的顺序号码依次进行抽号,当投标人代表抽取的号码与中标幸运号码相一致时,该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和抽号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无正当理由,不能无故排除中标候选人中标。

第十条 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按《宣恩县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承诺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致,不得变更其中的实质内容。

(五)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合同签订时,中标候选人须按规定向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和五大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的资质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一致),实行押证管理,否则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企业凭竣工验收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量变更

为加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规范工程量变更程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招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变更由招标人根据监理出具的变更意见和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变更报告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出具工程量变更评审认定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保证金缴纳与管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2%,建设工程保证金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100%,由投标单位从其基本资金账户汇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用资金管理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由县政府审批分期拨付,付完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款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工程总价款10%的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招标人须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勘、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验收结束的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要求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其程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暂缓招标投标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整改或停工。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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