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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 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2022/07/1524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二)增加生产性服务业

第六条 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二)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时,应相应调低居住服务用地比例。

(三)交通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绿地与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10%。

(四)在不改变总体规划路网格局的前提下,可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对红线宽度、道路线形适度调整,确需调高道路用地比例的,应相应调低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八条 产业主导或相对独立的开发区办公、居住服务、仓储、停车场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原则上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建共享。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 开发区道路应满足区内交通和对外交通需要,规划路网要与防灾通道相结合、与厂区隔离相结合、与市政管线布局相结合统一布局,构建多功能一体、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路网体系。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控制在开发区道路标准范围内(见附表2)。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所在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开发区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

第十条 开发区绿地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原有植被,对区内的绿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企业使用通透围墙,厂内外绿色资源共享。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将绿地融入到城市公共景观系统。工业企业内部绿化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前后侧、内部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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