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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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