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自评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和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分别由其所服务的项目、企业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推荐、确认并录入考评平台后,即可开展相应工作。
项目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项目办理完成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起至项目考评主体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企业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通过时起至企业考评主体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任职期限由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确定,每一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可申请延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动延期一届。
第十五条 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需经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企业考评专家由本人申请,经其服务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